關於運輸中鋰電池安全運輸的規定
2014-03-27 10:34:49
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發布的《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以及民航局發佈的《鋰電池航空運輸規範》,途風旅行網溫馨提示您:
一、若您在旅途中攜帶了鋰電池請主動告知地面服務人員。
二、 您在旅途中個人自用的內含鋰電池的消費品設備(如:手錶、計算器、照相機、移動電話、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及備用電池,可以置於手提行李中帶上航空器。
三、 備用電池或設備中的電池作爲行李運輸時,鋰含量和額定能量限制如下:
1、 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2g;
2、 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
注:大型鋰離子電池,其額定能量可大於100Wh但不超過160Wh,須經航空公司批准方可進行運輸。
四、備用電池的數量:
1、備用電池的鋰含量或額定能量不超過2g或100Wh的,以旅客在行程中使用設備所需的合理數量爲判斷標準。航空公司允許旅客攜帶不超過(含)2塊備用電池;
2、鋰電池額定能量在大於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有公司批准後,每人攜帶不超過2塊。
五、行李運輸中的保護措施:
1、備用電池應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包括將備用電池放置於原廠零售包裝中或對電極進行絕緣處理,比如將暴露的電極用膠布粘住或將每一塊電池單獨裝在塑料袋或者保護袋中。同時,應採取措施以防電池被壓碎、刺破或經受高壓,這些因素會造成電池內部的短路,從而導致過熱;
2、帶電池設備應防意外啓動。